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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说中国人闹分钱,肯定有人质疑。比如有一句成语,叫争权夺利。先争权,再夺利。古今中外,概莫能外。
 
我说的只是一种倾向,即:比较于争权,中国人更看重利。比如,还有一句词儿,人人熟知,叫:打土豪分田地。毫无疑问,争权是为了得利,可是,毕竟隔了一层,还是分钱更直接一些,来得快,省了一个环节。
 
而且,我还有一个文字上的证据,“贫”之构成,或可为证。
 
“贫”由“分”和“贝”组成,“贝”在古代,是财富象征。由此,不难明白造字者的用意:个人和社会的贫穷,是因为“平分”社会财富造成的。孔子以及儒家相信:“不患寡而患不均”,正是这一“理论”,使得中国人热衷于“平分”财产并导致中国社会陷入人类历史上最长期和连续的贫穷。
 
古代中国之“分贝”,有两种途径,其一,分自己的家产;其二,分他人之财;
 
分自己的家产,即析产制度。与日本、欧洲不同,中国的财产继承,是平均分配的。女性除外,男性无论出力多少,人人有份。这种做法,看上去公平合理,实际上,却走向了鼓励“懒汉”、鼓励“不劳而获”的反面。试想,一个家庭中,有人勤恳劳作,另一个人却五毒俱全、不务正业,可是,在分割财产的时候,却“一碗水端平”,人人均等。以后,那个出力多贡献大的人,必然要向“懒汉”看齐。
 
“平分”家产的财产继承制度,一方面,使得财富难以积累。“一分而小,再分而衰,三分而竭”,一个大家族和大企业,三代之后,就财绝而亡了;另一方面,“平分”财富,与奖勤罚懒的正向激励相反,集体中的每一成员,都担心自己的贡献会被他人无偿“平分”,所以,都不出力,结果,必然走向“共同贫穷”。
 
“分他人之财”,是指中国直到今天,也没有建立起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保障制度。皇权时代,皇帝及其代理人,可以各种“莫须有”的罪名查抄大臣家产,小老百姓,更不在话下。在西方,经营得法的商家以及贵族,富可敌国王——比国王阔多了;在中国漫长的历史时期中,却没有一个个人的财富,能和皇帝相比。并不是中国缺乏经营人才和自然资源,而是“人怕冒富猪怕壮”,一旦家大业大,让皇帝看上了,好日子也就到头了。“小富即安”是最好的选择。受穷,谁也不愿意;可是,太富了,很可能给自己招来杀身之祸,何苦呢。
 
“在家怕兄弟”——家产平分制度,使得一个家庭里,最有才干、最能干、最能获得财富的人,不思进取;“出外怕皇帝”——私有企业的财产,始终在皇权集团以及各级官僚毫无节制的暴力威胁之下,在夹缝里艰难生长,何其缓慢。
 
西方历史上两个著名的事件,一个是英国大宪章之签署,另一个,是北美殖民地抗税引发的独立战争,也可证,比起利益,欧美人更关注权力,因为,有了权,发言权、表决权和决策权,才能保障自身利益不受侵害。
 
说起北美独立,国内较为正统的说法,直奔一个宏大主题:民族独立,可是,在美国的历史教科书以及美国人看来,远没有那么复杂,也没有那么崇高。原因很简单:无代表不纳税。如果北美殖民地在英国议会中没有代表,不能就征税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,并影响决策,北美殖民地就不纳税。英国人强迫纳税,北美殖民地就拿起武器来抗税。
 
1215年英国大宪章的签署,如出一辙。大宪章签署之前,征税的权力,在英国国王手里,教会、国王之外的其他封建领主和城市的权利,得不到保障。为此,封建领主们不干了,他们联合教会、自治城市,强迫英国国王约翰签署了《大宪章》。在《大宪章》中,第一次将征税的权力,从国王手中转移到了议会:未经议会批准,国王不得增加额外税款。此外,也强调英国国王只是贵族的一员,并不具有超越贵族之上的地位和特权。
 
虽然,大宪章在此后被约翰王撕毁,然而,其确立的对王权的限制和征税权属于议会的精神,却难以磨灭。几经波折之后,终于确立为英国法律,使得英国国王成为第一个从无限王权转向有限王权的国王。大宪章的精神,此后,也被美国独立宣言所继承和发扬光大,成为文明国家宪法的主旨所在。
 
相对而言,中国历史上的历次农民起义,对分权的关注不够,却更关注分钱。这一点,从农民起义的口号中,可见一斑。“打土豪分田地”、“无处不均匀,无人不饱暖。天下人田,天下人同耕等。”“迎闯王,闯王来了不纳粮。”等等。
 
然而,没有权力保障的利益,是难以持久的。王权一旦坐大,就会像希腊神话里的利维坦一样,以无尽的贪婪,吞噬全社会创造的所有财富。王朝开创时期,所许诺的种种好处,全成泡影。新的专制者,必然会以比前一任更加严苛的手段控制社会,以更加狡诈的手段,攫取财富,非如此,他将会落入与前一任一样的境地。
 
中国的历史循环,大致如此。欧美人走出历史循环,也因为他们早在13世纪,就通过《大宪章》将王权限制在笼子里,使权力臣服于人民,而不是相反。
 
2018年10月17日凌晨0:38分
北京,家中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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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云枫

刘云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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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云枫,1965年10月出生,汉族,河北省井陉县人。天津大学工学硕士,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。以科学思维,阐释社会、历史与文化。现任职于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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